创业扶持政策如下: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 , 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
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 , 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 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 。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 , 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 , 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一条_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
第十二条_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 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 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
第十三条_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 , 拓宽就业渠道 。
第十四条_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
第十五条_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第十六条_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
第十七条_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
第十八条_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
第十九条_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
第二十条_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 , 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
第二十一条_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 扩大就业 。
第二十二条_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
1、充分发挥政策帮扶力量 。充分发挥县政府制定的“1+12”政策支撑体系帮扶力量 。“1”即:《红安县精准扶贫政策扶持实施意见》、“12”包括资金整合、工业扶贫、光伏扶贫、农业扶贫、旅游扶贫、金融扶贫等12个具体对接政策,按照帮扶户到人的相关政策规定,形成政策支持体系 。
2、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通过整合项目、聚合资源、出台以奖代补政策,全力推进精准扶贫脱贫工作 。整合贫困村专项扶贫资金和部门统筹资金,分别投入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项目和贫困村基础设施及民生保障事业 。出台产业发展以奖代补、金融扶贫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非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改善生活条件,发展产业脱贫致富 。
3.充分发挥行业扶贫作用 。对于重点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及基本公共服务要求,分别由交通、水务、供电、教育、医疗、文化、通信等相关职能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重点贫困村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脱贫,确保贫困村贫困户享受到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
4.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力量 。县财政出资6000万元设立红安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担保专项基金 , 金融机构按照专项基金按1:5的比例放大投放贷款 。主要用于担保增信、风险补偿 。风险担保专项基金由县财政局拨付给主办银行 , 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存入金融机构风险基金专用帐户 。基金存款利息收入70%补充基金 , 30%用于扶贫贷款业务工作经费 。进一步完善创新金融扶贫工作机制,全面建立风险金和保险机制,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 。做大做强贫困村互助资金互助组织,充分发挥互助资金使用效率 。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扶贫贷款支持力度 , 鼓励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积极探索农村“四权”(宅基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权)新型抵押货物等小额贷款、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到村贷款等融资方式 。推进农村青年和妇女创业小额保险全覆盖,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人身、财产小额保险 。
5.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力量 。鼓励市场主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 发挥其资金、技术、信息、市场、管理等优势,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等多种形式到乡村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助贫 , 参与到扶贫开发工作中,建立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贫困村长效发展机制,辐射和带动贫困人口致富 。对积极吸纳贫困户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政府从政优惠、项目安排、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与支持,让其在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 。
【创业扶持政策】
6.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 。以市委“双包双建双带双促”(部门包村、干部包户,建强农村基层组织、建好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市场主体带动扶贫产业、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 促干部作风转变、促群众增收脱贫)驻村帮扶行动为载体 , 扎实开展驻村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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