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聚焦聊城房地产市场乱象,违法违规不作为将被曝光( 七 )

不得捂盘惜售

前仨月内不得涨价

  

 

  在下发的“二十条”规定条款中,其中八条涉及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管环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整个预(销)售环节的行为方面做了严格监管规定。

《通知》明确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认筹等方式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预(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预(销)售,严禁以内部认购、排队、排号等方式蓄客;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应按照可预(销)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1:1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不得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的预订款。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取购房者预订款的,视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违规预(销)售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