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销售行为频发,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首案能否规制市场( 七 )

从“大数据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微博诉脉脉”,到“大众点评诉百度”案,再至今日的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纠纷第一案,大数据领域的法律规制充满争议,需要司法不断在不同的权利边界进行斟酌,平衡其对应的不同主体的利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分析称,其背后反映的是互联网环境下以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产业内容和商业模式的演进。梳理以上大数据行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可以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动机和实现的方式并无实质变化,但行为指向的对象由原始数据向二次加工的数据演变。此案之最大创新在于其明确了大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

当前的几起纠纷皆聚焦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不远的将来,争论的焦点则可能发展到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与规制。